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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daily.clzg.cn/html/2012-09/17/content_301120.htm
【《昆明日报》4版 2012-09-17报道】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法人支付分支机构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决定对在云南省范围内从事支付服务的非法人支付分支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和审查核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非法人支付分支机构是指在云南省以外登记注册的、并已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法人支付机构在云南省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非法人支付分支机构)。
二、非法人支付分支机构,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之前,到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三、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提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四、非法人支付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的网站上连续公告《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3日。
五、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将于2012年10月起,对非法人支付分支机构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实。
六、非法人支付分支机构申请登记、审查和核实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负责。
地址:昆明市正义路69号6楼602室。
联系电话: 0871-3212423 3212261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二○一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