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秦慧华2017/12/01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昆明市盘龙区电子商务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盘龙区辖区内的电子商务企业自愿组成的区域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沟通政府与电子商务企业的联系,在电子商务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理事企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组织各种形式的合作和交流,提高本协会的服务和管理水平,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进步。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盘龙区经济贸易和投资促进局和盘龙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设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天宇佳苑3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关于发展电子商务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的战略和措施,提出经营政策和法规建设方面的意见,对发展我区电子商务行业政策、规定的制订和修改提出建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电子商务行业的管理职能,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标准,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自律性机制,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广先进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技术进步;
  (三)布置、收集、整理、分析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四)为理事企业提供各种市场信息,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五)推行电子商务行业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企业,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督促整改;

(六)开展电子商务专业培训,帮助理事企业培训专业人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七)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促进理事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扩大客源,提高经济效益;
   (八)组织理事企业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回馈社会,为社会服务;

    (九)承办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宜,开展有益于电子商务事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协会出版刊物和资料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办法;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免职后新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何刚

副会长:王艳新

秘书长:蓝波

常务理事: 陈鸿睿 夏金虎 赵天俊 张本常 张俊梅

理事:樊仕勇 龚建平 龚雷 胡智帏 李彦东 沈洪 田振宏 王金华 魏红军 吴瑞涛 吴易蓉 余乐 周锡立 张永 张帆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向法院起诉或应诉。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组织审议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昆明市盘龙区电子商务协会活动资金由本协会法人全额出资,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长:每年人民币2000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人民币1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人民币800元;

    (四)一般单位会员:每年人民币5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人民币100元。

协会成立第一年免收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新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昆明市盘龙区电子商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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