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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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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环境保护审判工作昆明市出台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意见
-编辑:曹菊花[20101126]

新闻通报会现场
云南网讯(记者 张碧玉)为保护昆明市的生态、生活环境,追究危害生态、生活环境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挽回环境侵权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保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加大环境保护刑事司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审判工作,昆明中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制订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意见(试行)》两个联发文件。两份试行意见在公益诉讼人的主体资格、证据、禁止令、判决内容及集中管辖方面都做了创新,将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更加科学、合理。
11月25日 昆明市中院新闻发言人袁学红就两份联发文件的情况向媒体作了简要通报。
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诉讼的利益也归属社会
昆明市《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建立时,就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环保社团组织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在本意见中,将其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公益诉讼人,在环境民事公益索松中,其维护的是社会环境公共利益,诉讼的利益也归属社会。
同时,本意见增加了检查机关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检查机关支持起诉的操作程序、支持起诉的内容作了相应的规定,这是一个创新。还规定了除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社保社团组织之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检举、控告权,引导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通过检查机关、环保行政机关、环保社团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损害后果的评估报告、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
意见中,在证据问题上进行了创新和突破,以保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更顺利推进。如在鉴定方面,意见规定了损害后果的评估报告、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规定了有法定评估、鉴定机构的,由法定机构评估、鉴定;无法定机构的,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评估、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无法进行评估、鉴定的,可以由已发成立的科研机构、专门技术人员评估、鉴定。这样规定彻底解决了环境案件中申请鉴定主体不明、鉴定机构缺位、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等问题。
同时,意见中明确规定了环保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取得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监测数据、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证据。
公益诉讼人可以申请禁止令
禁止令是一项全新的司法实践,目前在全国尚属首创。本意见参照了有关制度创新,紧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有的及时制止环境侵权行为的诉讼目的,结合昆明市铁腕治污,保护环境的形势,创造性的规定了禁止令制度,规定了公益诉讼人可以申请禁止令,禁止令由人民法院作出,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诉讼成本由社会承担
昆明中院与市检察院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侵害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环境利益,因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公益诉讼人的诉讼利益归属社会,诉讼成本也应当由社会承担。在本意见中作了明确规定,公益诉讼人胜诉的,被告承担的修复环境费用及损害赔偿金应当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支付。若公益诉讼人支出的调查取证、鉴定、律师代理等相关费用是由救济基金专户支付的,则该费用可由被告直接向救济基金专户支付。
自《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公布之日起,昆明市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保护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由盘龙区人民法院、安宁市人民法院、宜良县人民法院、寻甸人民法院、石林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其余基层人民法院暂不受理。

信息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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